(2017)桂08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梁凯芳、广西贵港市御香阁手套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凯芳,广西贵港市御香阁手套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梁凯芳,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御香阁手套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527、529号。法定代表人赖英燕。申请执行人梁凯芳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御香阁手套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南劳人仲字(2016)第9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御香阁手套加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凯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御香阁手套加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南劳人仲字(2016)第9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南劳人仲字(2016)第9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骥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代理审判员 李德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照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