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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丁素华与闫明、原审被告李静、张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素华,闫明,李静,张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素华(曾用名丁淑华),女,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霞,吉林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明,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静,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原审被告:张保,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上诉人丁素华因与被上诉人闫明、原审被告李静、张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丁素华上诉主张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已在来车方向设置了警示标志,并在一审申请两名证人出庭证实。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虽已作出责任认定,但与证人当庭证实内容相矛盾,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素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董 岩审判员 张厚国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