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秋晨杨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秋晨,杨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秋晨,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汇,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秋晨,杨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杨汇房产三套(民事诉讼保全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吴秋晨,杨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党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