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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8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陶方莲与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方莲,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8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陶方莲,女,1967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缪文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负责人:张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陶方莲申请执行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