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843号原告:赵某,女,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高心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某,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诉被告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心华,被告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坐落在蚌埠市禹会区××楼××单元××楼东户住房建面64.35平方米。东海六村3栋2单元4楼西户住房建面63.91平方米,双方各一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二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闹矛盾,被告前妻所生的儿子也对原告不好,经常上门找原告麻烦,骂原告,砸屋内物品,被告不关心家庭,从烟厂退休拿7000多元钱,也不用于家庭,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几年前原告要求离婚,现原告已经离家半年多,为此,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故诉至法院。被告古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均系二婚是事实,到目前为止,原被告已经结婚23年,原被告感情较好,并对双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和被告的儿子吵了一架,负气走了,并不是原告所说的离家出走。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古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年××月××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古某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房地权证复印件、家庭住房查询证明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古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是夫妻间的感情,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产生的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原告赵某与被告古某结婚多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应好好珍惜,正确对待,相互理解,相互关爱,改正不足,妥善相处,共建和谐美好的家庭,原告赵某未举出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古某已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赵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古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业顺书 记 员 李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