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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慧敏与孙治碧、邹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敏,孙治碧,邹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071号申请人:朱慧敏,女,汉族,1977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孙治碧,女,土家族,1964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邹志,男,土家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慧敏诉被告孙治碧、第三人邹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慧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治碧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66号9栋1单元27楼2704号房屋(业务件号:权×××,建筑面积136.19平方米)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慧敏起诉要求确认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66号9栋1单元27楼2704号房屋为原告与第三人共同所有,为了防止被告孙治碧转移财产,可以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原告朱慧敏提供了等值担保,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治碧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66号9栋1单元27楼2704号房屋(业务件号:权×××,建筑面积136.19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苡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