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晓辉与大连融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辉,大连融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026号申请执行人:姜晓辉,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佟寅,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融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长岭镇广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94415990D。法定代表人:刚强,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姜晓辉与被执行人大连融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63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14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648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执行人大连融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