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5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茂荣与许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5民初1605号原告:郑茂荣,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昆,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林,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超生,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郑茂荣与被告许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付原告借款175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4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记条》1张交原告收执。2014年年中被告又向原告借款7500元。后原告因自身资金需要,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被告许超生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记条》、录音光盘及译文加以证明。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可证明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7500元及���中一笔借款10000元定于2014年9月21日还清的事实。上述借款中,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而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其应承担继续清偿责任;而其他借款,上述证据中未体现还款期限,应认定该部分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随时可以请求被告返还。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7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证据中未体现借款利息,应认定涉诉借款均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或催讨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亦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超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郑茂荣借款17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被告许超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灵速录员  陈鸳娥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