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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韩宝芬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宝芬,北京唐力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韩宝芬,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北京唐力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48号楼311室。法定代表人权家训,经理。申请执行人韩宝芬与被执行人北京唐力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30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唐力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韩宝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五千七百元。二、驳回韩宝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唐力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韩宝芬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唐力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唐力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宝芬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唐力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宝芬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7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