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艾文诉申涛、李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文,申涛,李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7民初456号原告艾文,男。被告申涛,男。被告李川,男。原告艾文与被告申涛、李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文、被告李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申涛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李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2日被告申涛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由被告李川担保,立写借据一支。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被告申涛未作答辩。被告李川辩称,申涛借款我担保是事实,我只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款条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2日,被告申涛向原告艾文借款40000元,由被告李川担保,双方立写借据一支,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艾文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借款人:申涛、担保人:李川(签名按印),2017年4月12日。”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文与被告申涛、李川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被告申涛作为借款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李川作为借款保证人,因为在借据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则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申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艾文借款40000元整。被告李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申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申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武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