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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69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自报),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6日被羁押,同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碧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众涌村宁远直街8号出租楼内,共同盗走被害人黄某、彭某、谭某1、陈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助力车各一辆,事后两人销赃,所得赃款平分。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又独自在上址盗走被害人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助力车,并占有销赃所得赃款。破案后,涉案赃车均无法起回。后经鉴定,被害人黄某被盗的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304元;被害人彭某被盗的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850元;被害人谭某1被盗的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337元;被害人潘某被盗的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406元。综上,被告人董某某盗窃电动助力车五辆,赃物共价值人民币5897元;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电动助力车四辆,赃物共价值人民币4491元。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黄某、彭某、谭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的供述,相互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涉案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处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害人陈某被盗的车辆无法核价。又查明,被告人董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交出销赃所得人民币2000元,暂扣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上事实,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处理清单、补充材料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等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主动上缴犯罪所得,对其在综合量刑时予以体现。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涉案在押犯罪所得,由扣押单位按比例发还涉案被害人。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元,由扣押单位按比例发还被害人黄小娴、彭天宇、谭乐凤、陈孔炎、潘福。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审判员  黄燕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