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培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刑终144号原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培,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5日被抓获并寄押于镇江市看守所,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培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苏12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告人张培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培退出的赃款合计价值人民币二千一百一十四元零八分,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培撤回上诉。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晓蓉审判员 曲 怡审判员 祝年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