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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昌彪与鸡东县明德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彪,鸡东县明德乡人民政府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431号原告:李昌彪,男,1963年5月25日生,朝鲜族。被告:鸡东县明德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金光勋,职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武,鸡东县明德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昌彪与被告鸡东县明德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昌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彪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昌彪撤诉。案件受理13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79元,由李昌彪负担。审 判 员 赵喜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鹤文书 记 员 马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