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某甲赌博罪2017刑初59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5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女,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宁县石咀镇,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西塱。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索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底起,被告人何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荔湾区西塱南安大街16号对面的一楼珠江啤酒专销点内,以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2月21日20时30分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何某甲及参赌人员全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并缴获六合彩投注收据37张、赌资现金人民币2640元及作案工具平板电脑1部。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开庭审理时表示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缴获的赌资及投注收据(已拍照存档),被告人与上家转账六合彩赌注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摘抄被告人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广东省暂时扣押(或冻结)财物收据,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全某镜、陈某林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赌资现金人民币2640元及作案工具平板电脑1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文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燕娜黄祖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