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史长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史长德,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请执行人王挂,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东洪镇大王庄3-34号。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一初字第20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3440元及利息、诉讼费3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挂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运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