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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阿县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聊城众合盛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聊城众合盛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保247号申请人:东阿县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东关村(铜鱼路北首路东100米)。法定代表人:郭怀录,经理。被申请人:聊城众合盛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大柳张村南150米。法定代表人:周士杰,经理。申请人东阿县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聊城众合盛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东阿县汇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作出(2017)鲁1524民初1388号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众合盛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茂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