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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嵩明县小街红云机械化工程处诉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嵩明县小街红云机械化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5950号起诉人:嵩明县小街红云机械化工程处住所地:嵩明县小街法定代表人:严福起诉人嵩明县小街红云机械化工程处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宏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所欠人工费82901.98元整及被告未按时支付人工款的违约金16580.40元,共计99482.4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82901.98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6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直至所欠款项结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及《联合承包经营责任书》证实,本案系双方在“盘龙区XXXX项目五标段”项目建设施工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工程地点位于盘龙区,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嵩明县小街红云机械化工程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