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某芳、郑某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芳,郑某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337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芳,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明,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芳、郑某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洁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芳、郑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日开始,被告人陈某芳、郑某明合伙在陈某芳居住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榕华街道办事处岭南明珠一期四幢1604号住宅内,利用麻将牌作为赌具设赌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每次向每个参赌人员“抽水”人民币100元,至被抓获时共获利人民币8000多元。2016年5月8日23时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陈某芳、郑某明及参赌人员陈某、许某、林某,扣押到麻将牌2副、麻将桌1张及赌资人民币1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芳、郑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许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陈某芳、郑某明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芳、郑某明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芳、郑某明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芳、郑某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陈某芳、郑某明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二、被告人郑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秋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