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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5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与尚银萍、向加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尚银萍,向加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588号之二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漫水乡集镇,组织机构代码:18336411-3。负责人刘圣,漫水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林胜,该支行员工。被告尚银萍,女,生于1975年4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向加维,男,生于1974年5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诉被告尚银萍、向加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诉被告尚银萍、向加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仲审 判 员  周健伟人民陪审员  张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银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