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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瑞霞伪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瑞霞

案由

伪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07号罪犯李瑞霞,女,1976年6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4)延刑初字第3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瑞霞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瑞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李瑞霞等人故意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明致使案件在提起公诉后于2012年5月14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冯帅堂无罪;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在延津县公安局办理冯帅堂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李瑞霞指示李秀会等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明;李瑞霞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罪犯李瑞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12月、2016年5月、2016年10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瑞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瑞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