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韩学东与成都市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东,成都市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119号原告:韩学东,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成都市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唐昌镇。法定代表人:刘青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东与被告成都市龙叶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学东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学东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学东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