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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君与齐利军、阎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君,齐利军,阎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174号原告:徐君,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阳,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利军,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美途汽车配件经营中心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阎金娟,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中新药业第六中药厂工人,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徐君与二被告齐利军、阎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