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夏俭昌与赵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俭昌,赵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4民初560号原告:夏俭昌,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临澧县。被告:赵曼,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淇(系赵曼之子),住临澧县。原告夏俭昌与被告赵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俭昌与赵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俭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曼偿还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3.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7日,赵曼因房屋装修急需资金向夏俭昌借款50万元,夏俭昌以自有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50万元后,将存有该款的银行卡交付赵曼支取完毕,尔后由赵曼偿还该笔银行贷款本息。但赵曼获取该借款后仅向银行支付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50万元及后期利息未向银行和夏俭昌偿还。赵曼辩称,所欠夏俭称50万元应系前夫林泽泉所借,借条系其事后补办,该笔借款属于与前夫林泽泉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林泽泉偿还,不同意偿还夏俭昌借款本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赵曼以房屋装修急需资金为由向夏俭昌借款,夏俭昌因无自有现金可借,便以自有房屋作抵押,向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10.8%。当年8月27日,夏俭昌遂将所借银行50万元转借给赵曼,并通过交付赵曼内存50万元的银行储蓄卡,由赵曼分次支取完毕。赵曼向夏俭昌出具了欠条一份,标注该借款偿还期限三年。尔后,赵曼逐月向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2016年8月。此后,赵曼因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借款本息,所欠夏俭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后期利息未向银行和夏俭昌偿还。夏俭昌多次向赵曼催讨,赵曼拒不偿还。2017年2月8日,夏俭昌变卖自有的抵押房屋后偿还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后期利息3.1万元。另查明,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赵曼与林泽泉先后分别向陈杰、郭小英、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20万元、190万元。因赵曼未按约偿还借款,陈杰、郭小英、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已向本院起诉,经本院判决或调解后,赵曼、林泽泉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2日,本院宣布赵曼、林泽泉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赵曼以装修房屋急需资金为由向夏俭昌借款,夏俭昌通过银行抵押贷款的形式为其提供了借款,并未转贷获利,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赵曼应当偿还夏俭昌借款。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但夏俭昌将内存50万元的银行储蓄卡交付赵曼后,赵曼取得全部现金,承诺代还夏俭昌在银行的该笔借款本息,并已逐月支付部分利息,应视为对该借款年利率10.8%的认可,并应向夏俭昌支付已代付的利息。赵曼向夏俭昌借款时,虽约定借款期限三年,但因赵曼负债过多,经济发生严重困难,且夏俭昌向其催讨该借款时明确表示拒绝偿还,故夏俭昌为防止自身权益受损,有权要求赵曼提前偿还该借款。对于夏俭昌要求赵曼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3.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夏俭昌未要求赵曼支付银行借款清偿之日的后期利息,系其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赵曼辩称尚欠夏俭昌的借款系与其前夫林泽泉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该辩解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曼偿还原告夏俭昌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3.1万元,合计53.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赵曼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卓 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