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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福生、曾扬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生,曾扬明,王世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80号申请执行人:陈福生,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曾扬明,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王世珠,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424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扬明、王世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扬明、王世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福生人民币170,000元,但被执行人曾扬明、王世珠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曾扬明、王世珠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曾扬明、王世珠所有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西大二路XX号的房屋已设立抵押且在本院他案中被查封并正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不足清偿抵押债权),被执行人曾扬明、王世珠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傅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巫凌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