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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兆松与中山市翔宇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兆松,中山市翔宇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676号原告:梁兆松,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雍,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君静,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翔宇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梁兆松诉被告中山市翔宇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翔宇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兆松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翔宇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为5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谭凯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嘉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