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恢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祥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祥,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祥,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斌,男,1960年1月14日生,汉族。申请人许祥与被执行人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鄂1126执恢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斌所有的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号牌号码为鄂JAxx**),现因被执行人刘斌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斌所有的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号牌号码为鄂JA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锦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