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360号原告:易某某,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鞠某某,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易某某与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易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因与被告鞠某某双方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