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娟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317号原告: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珍珠北路288号美丽新城02幢102室。法定代表人:陈火琴,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红,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娟娟,女,1982年1月生,汉族,住溧水区。原告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