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丽敏申请王小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敏,王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周丽敏,女,1960年6月2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王小明,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丽敏与被执行人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晓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小明在银行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6月起全额冻结被执行人王小明工资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永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