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长虹、沈阳洁美汇酒店用品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于长虹,沈阳洁美汇酒店用品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4民初2555号原告: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二台子村。法定代表人:黄殿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祁,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长虹,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被告:沈阳洁美汇酒店用品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党立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虹,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原告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长虹、沈阳洁美汇酒店用品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祁、被告于长虹、被告沈阳洁美汇酒店用品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6,52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地坪工程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位于法库辽河经济区法库车间地坪环氧涂装工程(沈阳洁美汇酒店用品租赁有限公司车间);原告包工包料,施工内容为环氧砂浆涂装及划线;总价款暂定46,200元;进场后支付总价款50%。工程施工到第四道工序前支付30%价款,工程完工7日内被告进行验收,验收后10日内付清剩余工程款;被告无故拖延验收或未经验收实际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被告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支付款项,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交付部分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偿付原告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人员入场施工。完成后,被告接受工程,适用至今。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洁美汇酒店用品租赁有限公司地面涂装明细结算单》。被告确认原告施工工程地坪涂装完工面积为1368平方米,划线331延长米。总计工程款为人民币47,130元,经双方最终确认总工程款为人民币45,000元。被告仅支付原告5,000元工程款,余款40,000元至今未付。此外,涉案工程目前系被告沈阳洁美汇酒店用品租赁有限公司所使用。另查被告于长虹系该公司股东,被告沈阳洁美汇酒店用品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地坪工程承揽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已经使用了该工程。而被告在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拒不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义务,实属违约行为,应当对本次纷争承担全部责任。现工程实为被告沈阳洁美汇酒店用品租赁有限公司所使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的义务。于长虹辩称,我现场地面全部是开裂破损的,在使用半年之后就出现破损状况,我多次找原告的负责人黄殿龙,要求给修复,一直没给处理。沈阳洁美汇酒店用品租赁有限公司辨称,与于长虹意见一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8日,原告(承揽方)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方)于长虹签订《地坪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在法库辽河经济区的车间地坪环氧涂装工程。承揽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内容为环氧砂浆涂装及划线,合同约定总价款是46,200元,进场后支付50%,工程到第四道工序前支付30%,工程完工7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10日内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定作方无故拖延验收或未经验收而实际使用者,视同验收合格。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支付款项,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交付部分价格0.5‰偿付定作方违约金。合同还就其它事项作了约定。2015年10月14日,原告承揽的工程完工,原、被告就工程总价款结算为45,000元。后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剩余40,000元被告一直未给付。2017年2月22日,依被告于长虹申请,本院委托辽宁建设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对车间地坪环氧涂装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17年3月28日,辽宁建设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因鉴定申请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鉴定费用将鉴定予以退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长虹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地坪工程承揽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在法库辽河经济区车间地坪环氧涂装工程。原告按约定完成承揽工程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被告于长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于长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于长虹给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6,525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在地坪工程承揽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在地坪工程承揽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沈阳洁美汇酒店用品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其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但因被告原因造成鉴定机构退鉴且被告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长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二、被告于长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6,525元;三、驳回原告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沈阳洁美汇酒店用品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元,由被告于长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羽审 判 员 刘永强人民陪审员 宋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雪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