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达盛与刘水春、钟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达盛,刘水春,钟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刘达盛,男,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刘水春(曾用名刘维宇),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钟海霞(曾用名钟春凤),女,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刘达盛与刘水春、钟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7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因此责令被执行人刘水春、钟海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刘水春质押给刘达盛的500公斤氧化铕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迟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