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强合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强合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306号罪犯刘强合,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刘强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强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以(2015)贺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强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刘强合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可提请减刑九个月。但该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较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个月。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刘强合减刑八个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刘强合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强合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89分。本院认为,罪犯刘强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执行机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于法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强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李 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