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五政征补2012第9号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孙继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18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五大连池市青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玉涛,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谷占东,男,该市动迁办工作人员,住五大连池市。被执行人孙继臣,男,1950年8月31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政征补[2012]第009号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五政征补[2012]第009号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被执行人孙继臣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五政征补[2012]第009号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继臣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认为,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五政征补[2012]第009号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五政征补(2012)第009号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健松人民陪审员 刘亚莉人民陪审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慧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