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行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戏薇与兰西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戏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2行终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戏薇,女,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上诉人李戏薇因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2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戏薇上诉称,其与第三人董付亮于2010年2月3日在兰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其不到法定年龄,由第三方提供假的上诉人户口簿登记的,登记名字与上诉人姓名相符,登记的年龄是1987年6月1日出生,户口体现是平山镇的。其到平山镇派出所查自己的身份证件,查无此人,起诉至兰西县奋斗法庭无法立案,本案属兰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瑕疵、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兰西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其不服,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由兰西县人民法院受理。本院认为,李戏薇认为兰西县民政局在办理其与董付亮结婚登记时,由于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由董付亮提供假的户口,兰西县民政局为其二人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的年龄及户籍地与其不一致,因兰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和过错,故其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兰西县民政局于2010年2月3日为其与董付亮办理的结婚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兰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10年2月3日为李戏薇和董付亮办理结婚登记。至李戏薇起诉时止,该登记行为已超过五年,李戏薇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兰西县人民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王 鹤审判员 吴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