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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绍祥与李良果、陕西华联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祥,李良果,陕西华联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652号原告黄绍祥,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良果,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华联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绍祥与被告李良果、陕西华联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绍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5元,减半收取3702.5元,由原告黄绍祥承担。审 判 长  田晓珍审 判 员  寇鹏涛人民陪审员  刘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闵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