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绍祥与李良果、陕西华联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祥,李良果,陕西华联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652号原告黄绍祥,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良果,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华联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绍祥与被告李良果、陕西华联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绍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5元,减半收取3702.5元,由原告黄绍祥承担。审 判 长 田晓珍审 判 员 寇鹏涛人民陪审员 刘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闵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