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任国刚与寿县寿春镇湖光村委会、魏帮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刚,寿县寿春镇湖光村委会,魏帮珍,任军,任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2334号原告:任国刚,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寿县寿春镇湖光村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湖光村民组。法定代表人:吴长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魏帮珍,女,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任军,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任民,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魏帮珍、任民、任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军、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国刚诉被告寿县寿春镇湖光村委会(系原九龙乡杨脑村委会变更后名称)及魏帮珍、任民、任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任国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国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任国刚负担。审 判 长 高道田审 判 员 余益辉人民陪审员 汪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