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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从金与宗成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从金,宗成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122号原告:毛从金,男,1956年4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宗成佰,男,汉族,住平度市。原告毛从金与被告宗成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从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从金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宝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