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从金与宗成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从金,宗成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122号原告:毛从金,男,1956年4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宗成佰,男,汉族,住平度市。原告毛从金与被告宗成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从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从金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宝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