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邓海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邓海军,殷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22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县卫计局)。地址:大悟县城关镇前进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詹群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峰,县卫计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邓海军,男,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本县。被执行人殷娜娜,女,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本县。系被执行人邓海军之妻。申请执行人县卫计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悟计生征字012017第012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县卫计局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悟计生征字012017第012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邓海军、殷娜娜夫妇于2015年7月3日政策外多生育贰个孩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第十八条第一款、《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政策外生育。根据《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扶养费125076元。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县卫计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以悟计生征字012017第012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未到为由,要求撤回该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县卫计局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悟计生征字012017第012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姝玲代理审判员 杜 莉人民陪审员 邹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亚凡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