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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八公山区宏伟装饰材料经营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八公山区宏伟装饰材料经营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13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1-1)。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八公山区宏伟装饰材料经营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新庄孜街道建西村居委会101,注册号340405600024885。经营者:王伟,基本信息不详。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公山区宏伟装饰材料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