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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浩军、吕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浩军,吕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3997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68473801X)。注册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号*幢****室。实际经营地:宁波市北仑区宝山路凤凰国际广场2号楼25层。法定代表人:陈军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志杰,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浩军,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吕娜,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物业公司)与被告胡浩军、吕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两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3770元、日常维修费349元、车位费720元,合计483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为(2017)浙0206引调996号进行诉前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本院遂于同年6月19日立为(2017)浙0206民初3997号案,由审判员李小玲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太平洋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浩军、吕娜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原告系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环球·东方港城花园的物业服务单位。2012年10月9日,原告与宁波北仑环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环球·东方港城花园(一期)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12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该小区高层住宅综合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1.80元/平方米/月、日常维修费为2元/平方米/年、地下车位费30元/个/月。两被告系北仑区新碶庐山东路588号即环球·东方港城花园5幢902室房屋、汽128号及汽531号汽车位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74.53平方米,该房屋系高层住宅。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日常维修费、车位费,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宁波北仑环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两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也应受该合同约束。原告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后,两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综合服务费、日常维修费、车位费。原告诉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浩军、吕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3770元、日常维修费349元、车位费720元,合计48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浩军、吕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