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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齐保存与梁山县馆驿镇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保存,梁山县馆驿镇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951号原告:齐保存,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告:梁山县馆驿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士友,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保存诉被告梁山县馆驿镇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齐保存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保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保存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