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齐保存与梁山县馆驿镇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保存,梁山县馆驿镇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951号原告:齐保存,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告:梁山县馆驿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士友,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保存诉被告梁山县馆驿镇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齐保存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保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保存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