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尤明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尤明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102号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文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冬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明时。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明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春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