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艳英、张春燕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英,张春燕,马国燕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618号申请人:王艳英,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张春燕,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申请人:马国燕,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景县人,现住景县。王艳英、张春燕与马国燕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艳英、张春燕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国燕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国燕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苒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