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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1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 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顺和盛达水产行、张风军、陈风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顺和盛达水产行,张风军,陈风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1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2917752-1,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08号。负责人:樊有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毅,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顺和盛达水产行,组织机构代码:L2550024-X,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496号。负责人:张风军,该水产行业主。被执行人:张风军,男,汉族,1955年9月1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陈风彩,女,汉族,1957年3月1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顺和盛达水产行、张风军、陈风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海涛审判员  蔡文盛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自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