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灵芝、吴芬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灵芝,吴芬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灵芝,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芬芬,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上诉人张灵芝因与被上诉人吴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灵芝以与被上诉人吴芬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灵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灵芝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上诉人张灵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兵审判员 马 俏审判员 潘海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