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崔纪章与王吉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纪章,王吉秀,崔士贵,崔彬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396号原告崔纪章,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告王吉秀(死者崔国忠之妻),女,汉,现年41岁,住德令哈市。被告崔士贵(死者崔国忠长子),男,汉族,1996年12月24日出生,住成都。被告崔彬媛(死者崔国忠长女),女,汉族,2004年8月10日出生,住德令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纪章诉被告王吉秀、崔士贵、崔彬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纪章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纪章撤回起诉。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青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