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湖然抢夺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湖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551号移交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湖然,男,1988年3月19日生,哈尼族,住绿春县。关于被执行人李湖然抢夺罪一案,本院(2013)个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1日移交执行。移交执行内容为收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01执5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交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博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