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浑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熊存峰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娟,熊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浑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娟,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镇新源路长乐巷29号。被执行人:熊存峰,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镇东辛庄村。浑源县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8日作出的(2004)浑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熊存峰赔偿申请人王文娟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98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9元。但被执行人熊存峰至今未履行。申请人王文娟于200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乔 旺执行员 常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窦永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