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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龚某1、郭某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某1,郭某,龚某2,龚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某1,男,194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女,193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龚某3,男,194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成、庄重,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某2,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石狮市。再审申请人郭某、龚某1与被申请人龚某3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5)鲤民初字第4038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终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某、龚某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不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请人郭某、龚某1拥有泉州市鲤城区古榕巷36号房屋各1/6份额。龚某3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所提供的工资情况及书面说明既不是新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案一、二审认定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修缮、管理诉讼房产和照顾赡养许妯娟的事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龚某3长期与许妯娟在诉争房产长期共同生活,照顾许妯娟生活起居,诉争房产长期由龚某3管理使用并维护修缮的事实,有申请人郭某、龚某1、被申请人龚某3及证人吴某、张某、姚某陈述、住房倒塌证明、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泉城监(98)停字第686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998)鲤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1998)泉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故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认定龚某3对许妯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诉争房产作出较大贡献,依法对本案所作的房产分配和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郭某、龚某1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可以证实龚书桥、龚某1有赡养许妯娟,但无法证实二申请人所提出龚某3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破坏诉争房屋的主张。综上,申请人郭某、龚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某、龚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黛审 判 员  陈庆辉代理审判员  庄翊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维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