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9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6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2号楼1013。法定代表人:任新响,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4号附26号。法定代表人:杨裁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京0106民初213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及安装费116202.8元。二、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620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24日、2018年3月21日、2018年5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已被冻结。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依法委托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重庆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6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96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八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明